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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黔人社技鉴函〔2022〕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评价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落地落实,进一步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3.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     

                                                            2022年9月22日            

  (联系人:杨画,联系电话:0851-86828391)

 

 

 

 

   附件1

 

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行为,确保评价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黔人社通〔2020〕154号)《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黔人社通〔2022〕10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认定、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三条  考评人员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做好省级评价机构考评人员资格备案、监督管理。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做好本地区评价机构考评人员资格备案、监督管理。各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建立、谁管理”原则,落实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主体责任,做好本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报

 

第五条  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三级)的考核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五至一级)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一)身心健康,无不良记录。

(二)热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三)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年以上,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四)掌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

(五)符合并达到考评人员素质要求,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操作技能,确有技术专长的省级“技术能手”和省级“能工巧匠”可突破申报条件要求。

第七条  涉及新职业、紧缺职业、地方传统特色技艺传承与创新的职业、具有乡村特色的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职业,可酌情调整申报条件,由评价机构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报考评人员,应按照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资格备案表》,同时提供本人有关资历证明报评价机构审核,外聘考评人员的需经所在单位推荐。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九条  评价机构制定培训大纲和读本,采取集中授课、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现场模拟考评等方式,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公共知识的培训以法律法规、政策、考评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基本理论、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专业技能培训以相关的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工艺、考评技术和方法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流程为主要内容。

第十条  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由评价机构进行资格考核。资格考核按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分别进行,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者为合格。考核试题由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发命制。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合格的,由评价机构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证卡,录入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3年,按证卡标注日期计算。

第十三条  已取得考评员证卡的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须再次参加资格培训:

(一)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

(二)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已进行修订。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度、法规发生较大变化。

(四)任职资格期限到期,需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考评工作。

(二)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改评价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三)对不符合要求、违纪违规的行为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评价、宣布评价结果无效等处理。

(四)接受委派单位支付的津贴补助或劳务费用。

(五)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技能评价规章制度、工作守则,保守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二)接受派遣任务,客观公正实施考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派遣任务。

(三)自觉维护评价工作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评价机构。

(四)考评人员与考评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评价机构申请回避。

(五)执行考评任务时,佩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考评对象、督导人员和评价机构的监督。

(六)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现场调查。

(七)参加知识更新、研讨交流等培训。

 

第五章 守则与任务

 

第十六条  评价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坚守岗位、廉洁保密、作风严谨。

(二)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加考评前培训。接受委派单位和考评组长工作分配,学习了解考核评价项目、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等内容,掌握评分技术、统一评分要求。

(二)负责考评前现场检查。根据分工做好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与备料检查,向考评组长汇报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考核评分。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考评任务。

(四)完成考评反馈。认真填写考核评分表单并签名确认。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人员与评价机构双方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考评人员同时受聘评价机构不得超过3家。考评人员属评价机构职工(员工)的,双方不再签订聘任合同。考评人员从已经签订聘约的考评人员中选派,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未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经查实需要回避的,不能参加相应的考评工作;已经开展考评工作的,应立即终止并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的派遣须采用轮换方式,考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拥有最终裁决权。考评组长应具有较高评判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问题公平公正,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考评工作3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评价机构应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或劳务费用,具体标准由评价机构依照本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后,评价机构可根据其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一)不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评价机构派遣任务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致使评价现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和标准评分,严重误评、漏评或因评分不客观、不公正,拒不接受考评组长意见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试卷、试题或评分标准的,或徇私更改认定成绩的,或泄露试题内容、答案、考评结果的。

(五)利用考评人员身份招揽学生谋取私利,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社会公约,不诚实守信,个人征信失信的。

(七)其他妨碍技能评价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所聘任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严重失职违纪的考评人员应解除聘约,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列入考评人员失信黑名单,由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外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黔人社通〔2020〕154号)《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黔人社通〔2022〕10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资源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库资源(以下统称全省题库资源)的开发、维护、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第四条  全省题库资源的建设与使用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共建共享”的原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实施标准,负责综合协调、宏观管理、题库管理系统建设及监督检查,指导省级评价机构做好题库资源的开发、使用与管理,适时公布全省题库资源目录。市(州)、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题库开发计划,指导所属评价机构做好题库资源开发、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题库开发管理

第五条  全省题库资源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技术规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并结合题库系统要求,在统一职业标准和规范格式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具有针对性和普适性。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应围绕新技术发展趋势,突出实际操作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要求。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题库应注重新知识、新方法的运用,突出理论成果对生产实践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资源各职业(工种)理论知识考核点数量一般为权重的2倍以上,每个等级题量不少于1200题。各职业(工种)、各等级的技能考核试题原则上以题库方式编制,因职业(工种)特点需要以卷库方式编制的,应明确试题数量、使用期限与更新频率。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综合评审,技术技能型职业(工种)采用业绩评审、论文答辩等方式考核,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采用专题答辩或文件框等方式考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以操作技能考核为主,一般以卷库方式编制,应明确试题数量、使用期限与更新频率。

第七条  题库开发建设分为题库开发征集、题库开发实施、题库资源验收、题库资源入库四个阶段。

第八条  题库开发征集包括以下程序:

(一)公布目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全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目录,含已建题库目录、待建题库目录、待更新题库目录。国家已发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的职业(工种)尚无适用的题库资源并有评价需求的,列入待建题库目录。原则上题库使用超过5年、因技术更新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调整不能再继续使用的题库、使用中反馈问题较多的题库列入待更新题库目录。

(二)征集开发。根据待建题库目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征集题库开发单位,申报机构填写《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开发项目申报书》,按隶属关系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确定计划。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集情况遴选确定题库开发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和指导单位,公布年度题库开发计划。已备案相关职业(工种)的评价机构作为参与单位全部参加。

(四)签订协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牵头单位签订题库开发协议,明确权利职责和开发周期。

第九条  题库开发实施包括以下程序:

(一)组建专家团队。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题库开发专家组,专家团队的组建应满足以下条件: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开发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库开发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参加三级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库开发的,应具备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开发的,应具备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有丰富的相关职业(工种)理论或操作技能工作经验,熟悉本职业(工种)或专项考核项目的培训、考核工作,有参与命题经验的优先。

3.在之前从事技能人才评价命题工作中未出现命题质量问题和违反保密规定问题,未出现过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的情况。

4.新职业题库开发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水平,有参加相关类型题库开发与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等系统研究经验的优先。

(二)组织业务培训。牵头单位组织题库开发业务培训,对参与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并开展保密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和命题工作有关规定;

2.命题基本理论和技术规范;

3.试题的格式、质量要求,以及控制试题质量的方法和措施;

4.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规范和相关教材;

5.题库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6.命题工作安全保密要求。

(三)制定开发方案。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组织专家研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选取参考教材,制定题库开发方案。

(四)编写细目表、结构表。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编写《理论知识考核要素细目表》《技能考核内容结构表》和《技能考核要素细目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库除外)。

(五)编写试题。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编写理论试题(含试题、标准答案)、技能考核试题(含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试题、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审试题(含考核说明、试题、评分标准、评分表等)。为合理控制试题难度保证试题质量,应进行必要的试测。

(六)测试分析。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根据《技能考核要素细目表》进行组卷测试分析,并做好记录。

(七)编写编制说明。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编制题库终审稿和编制说明。题库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题库开发编制原则、技术内容依据与说明,如技术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

2.题库调研、试测、验证记录;

3.题库更新应有新旧试题主要内容对比分析;

4.题库技术措施、组卷方案;

5.题库开发所使用的参考教材、指导用书;

6.题库开发工作小结。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建验收小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技术规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并结合题库管理系统要求进行题库资源验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验收专家不少于5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库验收专家不少于3人。

(一)题库资源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题库建设各流程记录与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

2.《理论知识考核要素细目表》《技能考核内容结构表》和《技能考核要素细目表》内容是否符合职业标准和生产实际,是否实现有考核点必定有试题。

3.理论知识题库(含试题、标准答案)、技能考核题库(含考场准备通知单、考生准备通知单、试题、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审试题(含考核说明、试题、评分标准、评分表等)格式是否符合命题规范,试题内容是否正确,是否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理论知识考核要素细目表》《技能考核要素细目表》以及理论知识题库、技能考核题库是否已按要求录入题库管理系统,组卷计划是否规范、合理。

(二)验收程序。验收小组根据题库开发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听取题库开发情况汇报、查看相关材料、模拟测试等方式,对题库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形成验收意见,经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作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不得为该题库开发组成员。

(三)验收结果。对验收合格的开发项目,验收小组予以通过。对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验收小组意见进行完善后按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题库开发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标准格式和时限要求,编排试题资源入库,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

(二)按题库验收意见修改补充试题。

(三)发现题库管理系统运行中的问题,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系统功能。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负责将开发完成的题库资源光盘装入指定密封袋进行密封,密封袋口应贴密封笺,由牵头单位和题库开发组长在封口处签字盖章,同时填写《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开发资料清单》,一并移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题库不得以信息、网络等移动介质传输。

第十三条  按照“谁编制、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题库开发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对题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题进行修订、更新,确保题库质量。

 

第三章 题库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已建题库目录内资源供全省评价机构统一使用,各评价机构不再单独开发已建题库目录内题库资源。待建题库资源由评价机构自行开发,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题库管理系统试题或自行编制试题,自行编制试题标准参照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职业(工种)特点,经公开征求意见、题库审定专家组审核的有关职业(工种)《理论知识考核要素细目表》《技能考核内容结构表》和《技能考核要素细目表》等信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作为职业培训和考核的纲要。

第十六条  根据职业(工种)特点,结合试题类型,对适合机考的职业科目改进考试方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机考。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价机构应配备题库专职管理人员,评价机构的组卷、制卷工作应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质量督导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职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题库组卷实施、题库问题反馈、试卷错误反馈等。

2.对实行纸笔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考试的,指导评价机构规范印制纸质试卷、评分表等,做好封装、运输、交接等工作,有效建立题库试卷使用工作台账,实现责任可追溯、倒查,确保题库使用规范到位。

3.对实行无纸化机考的,指导评价机构题库专职管理人员与在线考试平台技术人员对接,顺利实行无纸化机考。

(二)评价机构题库专职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实行纸笔考试与操作技能考试的,在规定的制卷保密室内做好试题(含表单等)的印制、保密封存、领卷、回卷、阅卷登分,建立工作台账,实现责任可追溯、倒查,确保试题使用规范到位。

2.实行无纸化机考的,在实施前应做好与考务平台保障单位沟通对接,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正常,保障考试顺利进行。考试结束后与考务平台保障单位做好答题数据核对,确保机考数据完整上传。

 

第四章 保密职责

 

第十八条  题库开发单位、题库开发专家组成员、题库管理系统技术人员、题库专职管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设立题库保密室,配置保密设备设施,确保题库试题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机构应加强题库管理系统账号和密码的管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试题、试卷等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转让、复制、泄露、发布、出版题库资源。

第二十一条  题库开发专家组成员、题库管理系统技术人员、题库专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题的开发单位、评价机构列入监管档案,不得再参与题库开发工作;泄题的专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录备案,不得再参与题库开发工作。

(一)违反题库管理有关规定的。

(二)其他妨碍题库开发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复制、泄露题库资源的。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二条  题库资源开发所需经费采取评价机构自筹自建或众筹共建、财政适当补助等形式解决,题库资源验收所需经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题库开发和审定的专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聘书。对完成题库开发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在机构评估、年度考核、星级评定等工作中给予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贵州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规范核发程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中就培发〔2022〕1号)和《贵州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黔人社通〔2022〕10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并完成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包含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以下简称证书数据)生成、保存、传输、备案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全省证书数据的统筹、维护和管理等事宜,建设证书管理信息化系统。负责接收各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央企分支机构、省属评价机构的证书数据,对全省证书数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上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审批。

第四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证书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工作,将符合要求的证书数据上传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各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工作原则,负责本机构的证书数据管理,对评价后生成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评价后各机构将证书数据及时上报评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接受属地或评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价机构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到证书信息后方可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章 证书说明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评价机构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对考核合格人员所颁发的证书。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

第七条  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机构信息查询网址。评价机构名称及印章应与备案公布的名称保持一致。如遇证书样式改版变动,相关数据从其规定。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执行),规范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增设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五个等级开展认定。

第十条  证书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及“职业资格”“资格凭证”“就业凭证”“录用依据”等字样;不得出现国徽、政府部门徽标(logo)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logo)。

第十一条  职业名称、工种名称按照评价机构备案的规定名称打印,名称过长可分两行打印。只有职业名称无工种名称的,在工种名称处打印“--”,不得为空。

第十二条  证书内容使用打印机规范打印,手写无效,照片可直接在证书上打印。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盖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  证书持有人因证书遗失、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需要重新办理的,在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到相关信息后,持身份证原件到原评价机构按其流程办理证书补发手续。证书损坏或证书信息错误补发的,核发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并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证书的管理,建立证书印制、核发、销毁、补发和台账等工作,确保每本证书可溯源。

 

第三章 证书数据上传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每批次评价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提交评价结果。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中审核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上传部中心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证书数据表头请按照“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在单位、职业名称、工种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评价机构、发证机构”的顺序进行规范填写,不得调整顺序、增减字段。如遇证书数据上传样式变动,相关数据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书数据的生成、审核、上传等工作,建立初审、复审机制,初、复审通过后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属地或评价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对未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部中心审核退回的证书数据,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并按程序重新上报。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上传证书数据,造成逾期的,须书面说明原因,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不予通过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备案。自评价结束起逾期6个月未上传证书数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该批次证书数据上传,并纳入质量通报范畴。

第二十一条  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书数据需要更正时,评价机构须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更改原因,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报部中心更正。证书数据中的姓名和证件号码,只能更改其中一项,且只能更改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上报证书数据之前需认真核查证书数据所有信息,提高证书数据备案效率,尽量避免修改证书数据。证书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先取消持证人已享受与证书挂钩的相关待遇,并说明删除原因后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报部中心删除相应数据。证书数据经常错漏或大批量修改、删除的评价机构,纳入质量通报范畴,必要时将暂停其评价工作直至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要切实做好证书宣传引导和证书数据上网进度的解释说明工作,对因解释说明不到位造成影响,引起考生投诉的,将追究评价机构相应工作责任,并纳入质量通报范畴,必要时将暂停评价机构评价工作直至完成整改。

 

第四章 证书查询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交换系统将获证人员信息上传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系统数据校验筛选入库。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评价机构和当事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评价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该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

(一)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证书的;

(二)不按照证书编码规则编制证书编码的;

(三)印鉴或手续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超备案评价范围和等级发放证书的;

(五)非打印机打印,自行填写、手写的。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证书管理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评价机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证书由持证人本人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和转让。对骗取、转让、涂改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评价机构应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撤回证书,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官网删除其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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